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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太仓市无损检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太仓市无损检测学会

  性质:本会是以我市有色金属无损检测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和无损检测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群众学术团体,是太仓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无损检测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宗旨: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思想,振兴有色金属无损检测技术,促进无损检测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有色金属无损检测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有色金属无损检测技术工作者的心声和意见,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和为他们服务,从而提升有色金属企业的形象和有色金属无损检测技术工作者的价值。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太仓市北京东路88号软件园J幢(苏州龙骏无损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有色金属无损检测技术交流活动;推动自主创新,促进无损检测技术的发展,加强与外界科技团体间的科技合作;

  (二)开展无损检测技术论证和咨询服务,推动无损检测新技术的应用,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

  (三)接受委托对无损检测项目和设备的评估及鉴定,参与无损检测标准的制定;

  (四)开展无损检测人员的培训工作,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证书,从而提高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表彰奖励优秀的无损检测工作者,推荐、培养和造就企业无损检测技术领军人物;

  (六)反映无损检测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无损检测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的建设,组织技术工作者学习及讨论相应的政策和法规,起到民主监督作用;

  (七)兴办有关无损检测技术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制、团体会员、高级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无损检测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在本会的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4、所在企业无损检测工作者协商、推荐,并经本企业同意;

  (二)团体会员

  与无损检测技术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的相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高级会员(或名誉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具有正高职称,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并积极参加学会活动,本人提出书面要求或经学会高级会员介绍、地方学会、本人单位推荐,学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可授予本会高级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高级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惠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3、优先获取本学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2、优惠取得本学会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高级会员

  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学术活动;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团体会员

  (一)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二)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多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总结学术成果、表彰奖励先进;

  (五)提出今后工作方针、任务和活动计划;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九)制定学会的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学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本会业务范围内举办各种科技培训、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纳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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